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黨委工作,加強對流動人才黨員的管理,推進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走上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jù)《黨章》及有關黨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流動人才黨員責任和義務
第一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以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黨員素質。
第二條 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公無私,樂于奉獻,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當國家、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要以國家利益為重。
第三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敢于抵制社會上的丑惡現(xiàn)象,并與之作斗爭,在履行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等方面走在群眾前頭。
第四條 黨組織關系在我中心黨支部的流動人才黨員,必須接受黨支部的領導和管理,按照《黨章》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覺悟和業(yè)務素質,發(fā)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條 流動人才黨員必須認真執(zhí)行黨的決議,積極參加黨組織的學習和活動,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嚴格履行義務,充分行使權利。
第二章 流動人才黨員管理
第六條 流動人才黨員應在組織介紹信有效期內及時辦理轉移組織關系手續(xù)。
第七條 流動人才黨員在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xù)時,應將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lián)系電話等基本資料登記備案。
第八條 流動人才黨員每半年至少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所在黨支部的支部委員或黨建指導員匯報一次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
第九條 流動人才黨員在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lián)系電話變動時,應及時向所在黨支部的支部委員或黨建指導員匯報;如遇外出要向黨支部說明外出原因、時間、地點或情況,黨支部對外出黨員的外出地點、外出原因、外出時間、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方式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條 建立流動人才黨員獎懲機制。每年“七一”根據(jù)支部推薦及黨員自薦的方式評選出年度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并給予嘉獎;如有黨員發(fā)生違紀違法行為,將對違紀黨員予以黨紀處分并取消其五年內評先評優(yōu)資格。
第三章 黨費繳納
第十四條 流動人才黨員要增強組織觀念,自覺繳納黨費,根據(jù)黨員個人實際收入,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比例和標準主動及時的將黨費上交黨組織。
第十五條 遇到特殊情況,經(jīng)所在黨支部同意,流動人才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為其代繳或補繳,但補繳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 預備黨員考察
第十一條 流動人才黨員中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及時將轉正申請上交中心黨委。
第十二條 流動人才黨員中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內應積極參加中心黨委組織的政治學習、組織生活、預備黨員黨的基本知識考試。
第十三條 各黨支部應及時對預備黨員的預備期表現(xiàn)進行考察,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預備黨員辦理轉正手續(xù)。